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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未纳入强制招标范围的采购项目符合哪些条件适宜招标?

发布时间:2023-05-26 17:50来源:访问次数:

国有企业未纳入强制招标范围的采购项目符合哪些条件适宜招标?

 

采购方式有多种,招标并不适用于所有的采购项目。是否需要采取招标方式采购,应当从采购需求、竞争性、采购时间、采购成本等方面考虑其可行性。一般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考虑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更好满足采购需求且达到采购效益目标:

 

(1)采购需求明确。即采购目标、标的功能、实现功能需求的技术条件等采购需求条件能有明确、清晰的表述。只有采购需求明确,供应商才可能准确把握招标人的采购条件,全面精准地对招标进行响应性承诺。

 

(2)采购标的具有竞争条件。即有众多供应商愿意在公平条件下参与竞争以实现市场的充分竞争。

 

(3)时间允许。也就是给予招标人制订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执行招标程序、完成中标合同等工作内容充足的时间,以确保公平竞争、科学择优。紧急采购就不适合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4)交易成本合理。鉴于招标采购活动的程序规定和复杂性,如果招标标的金额不高,经过招标后节约的资金超过交易成本,也不适合采用招标方式采购。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议采取其他合适的采购方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的《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团体标准,推荐了除招标以外的六种(含询价比选、谈判磋商、直接采购等三组)采购方式可供参考。

 

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所指的国有企业如何理解?

 

“国有企业”的称谓是从“国营企业”的称呼演变而来的,是按照所有制形式划分的企业类型,是与集体企业及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相对应的称呼。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混合所有制改革等一系列国企改革推进,原有的非公司制企业都逐渐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原有的国有企业也由传统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类,逐渐丰富其表现形式,还出现了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及国有参股企业、国有参股公司等。国有企业的概念则较宽泛,可以理解为其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的“国有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国企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应当审批还是备案?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规定,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为企业投资项目,按照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

 

答疑专家:

白如银,就职于央企,公司律师,国有企业一级法律顾问、正高级经济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招标采购管理》特邀专家,《中国招标》智库专家。长期从事招标投标法律研究与合规实务,著作《国有企业招标投标法律合规实务与监督管理指南》《招标投标法律解读与风险防范实务》《政府采购合规指南》《招标投标法注释书》《招标投标典型案例评析》等23部。

 

来源:中物联公共采购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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